第六十五章 审讯(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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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现场离嫌疑人的家只有二十里的距离,死者在昌市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她不会毫无目的的走,根据证人的证词可以证明死者当时是为了到昌市寻找她的女儿才去的,所以我请求法官让我的一号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官罗朗辩道。
  法官:“请一号证人出庭作证。”
  一号证人出庭,他是那个房子的房东。
  “顾未之当时是去昌市找她的女儿,人变得疯疯癫癫,房子也不住了。”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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